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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開班授課(校內暑修)

發佈單位 : 註冊課務組

法規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

表單

暑期修課學生選課表

學分時數

1. 開課單位得視實際需要於暑期開班授課,暑期開班(以下簡稱本班)每學年度以辦理一期為原則,上課6週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專簽處理。

2. 每學分上課須滿18小時(含考試)。

3. 學生修習本班課程當學年度最多不得超過12學分。

4. 本班開課相關事項,於每年四、五月間另行公告。

暑期開班課程種類

1.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且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選修課程

2.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以補救教學為原則。

開課最低人數規定

1. 第一類課程: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之各類課程開課人數標準規定;若不足開課人數則不開課。

2. 第二類課程:超過10人始開課,修課學生數不足15人時,由修課學生共同分攤補足15人之學分費,否則該門課程停開。若有特殊情況,需簽請教務長同意後,始得開課。

3. 僑生暑期開班授課另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4. 修課學生需填寫暑期修課學生選課表

收費標準

依當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1. 第一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下列學生仍須依規定繳費。包括:

  (1)學士班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於前一學期中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者; (2)研究生; (3)外校學生。

2. 第二類課程:

  (1)每一科目修課學生數達15人以上者,依課程所屬學院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2)修課學生數不足15人(含外校生)時,由修課學生共同分攤補足15人之費用,惟學士班就學期間服役者比照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3. 所修科目如有實習需要者,應加繳實習及實習材料費。

4. 除因修課人數不足而停開之科目,學分費全額退還,其餘凡已繳費者,均不得退費。

5. 本班開課經費(含教師鐘點費、行政業務人員工作津貼等)以學分費及雜費收入自給自足為原則。

學生修課資格限制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修習本班課程:

  1. 休學未復學者。
  2. 所修科目期末考試請假尚未補考者。
  3. 學業成績已達退學標準者。

成績考查規定

  1. 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以暑期課程註記。
  2. 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成績亦不計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惟應併入畢業學分及成績計算。
  3. 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4.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如修習本班課程及格,即修足畢業應修學分者,經審查其畢業資格通過後,准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畢業。

各項業務協辦單位

  1. 學生申請修習本班課程由課務組受理,僑生由僑外組受理。
  2. 課程開設由開課單位提出,並經該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課務組公告。
  3. 學生申請資格審查由註冊組承辦。
  4. 教室安排由課務組承辦,事務組協辦。
  5. 教師開課通知單、學生選課結果、教師記分點名單由課務組製發,資訊服務組協辦。
  6.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結果由課務組及人事室核辦。
  7. 授課方式、考試及點名由任課教師隨堂負責。
  8. 成績登記由註冊組承辦。
  9. 費用收支由出納組承辦。
  10. 其他相關事項由會計室及有關處、室、系所協辦。

本校生校際暑修

  1. 本校學生至外校修習暑期課程須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之規定向外校申請,選課以2科為限,且本校和外校合計選課最多仍不得超過12學分,惟學士班就學期間服役者,不在此限,請參考校際選課說明
  2. 學士班就學期間服役者有暑期修課需求者,本校得媒合學生進行跨校選課,或跨校合作共同開設暑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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