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課單位得視實際需要於暑期開班授課,暑期開班(以下簡稱本班)每學年度以辦理一期為原則,上課6週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專簽處理。
2. 每學分上課須滿18小時(含考試)。
3. 學生修習本班課程當學年度最多不得超過12學分。
4. 本班開課相關事項,於每年四、五月間另行公告。
1.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且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選修課程。
2.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以補救教學為原則。
1. 第一類課程: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之各類課程開課人數標準規定;若不足開課人數則不開課。
2. 第二類課程:超過10人始開課,修課學生數不足15人時,由修課學生共同分攤補足15人之學分費,否則該門課程停開。若有特殊情況,需簽請教務長同意後,始得開課。
3. 僑生暑期開班授課另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4. 修課學生需填寫暑期修課學生選課表。
依當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1. 第一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下列學生仍須依規定繳費。包括:
(1)學士班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於前一學期中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者; (2)研究生; (3)外校學生。
2. 第二類課程:
(1)每一科目修課學生數達15人以上者,依課程所屬學院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2)修課學生數不足15人(含外校生)時,由修課學生共同分攤補足15人之費用,惟學士班就學期間服役者比照學雜費收費標準繳交學分費。
3. 所修科目如有實習需要者,應加繳實習及實習材料費。
4. 除因修課人數不足而停開之科目,學分費全額退還,其餘凡已繳費者,均不得退費。
5. 本班開課經費(含教師鐘點費、行政業務人員工作津貼等)以學分費及雜費收入自給自足為原則。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修習本班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