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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發佈單位 : 課務組

法規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1120721

表單

兼任教師請假代課鐘點申請表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1. 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

2. 授課未滿基本時數者,經依本要點之規定折抵不足時數後仍授課時數不足,應於次一學年增開課程補足。如仍未補足,應累計至補足為止,且不另發給超支鐘點費。

3. 專任教師每學期至少應開授3小時(實授鐘點)課程,且無論是否減授或超鐘點,各教師應優先滿足系所之教學要求。

4. 系、所、學位學程如連續二學年有二名(含)以上教師授課不足,不得再行聘任新教師,須俟授課時數補足後之次學年起,方得再行聘任新教師。

5. 初次擔任大專院校之專任教師(以下稱為新進教師)三年內,依前項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授課為原則,除專案簽准外,不得超支鐘點

核減基本授課時數方式(可列入超支鐘點)

1. 專任教師兼學術行政職務者,得核減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1)核減4小時者:

副校長、教務長、副教務長、學務長、副學務長、總務長、副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副國際事務長、主任祕書、圖書館館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心主任、環安衛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務處組長(主任)、學務處組長(主任)、總務處組長、研發處組長(主任)、國際及兩岸事務處組長、圖書館組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組長、通識教育中心組長、環安衛中心組長。

(2)核減3小時者:學系(學位學程)主任、研究所所長、列入本校組織規程內之研究中心之中心主任
(3)核減2小時者:列入本校組織規程內之研究中心之中心組長。系、所或學位學程未具主任資格,但實際代理主任教師。

(4)核減1小時者:校共同必修課程召集人或主要負責教師。

2. 因研究、推廣需要而設立之各級中心之中心主任及組長核減時數依據本校「各級中心設置與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 兼任多項行政工作,核減時數得合併計算,惟合計至多核減4小時。

4. 禮聘講座或有其他特殊狀況教師,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得酌予核減每週基本授課時數。

課程時數核計原則

1. 本校各類課程之開設,除體育、服務學習課程外,其餘課程以每週上課1小時為1學分。特殊課程之學分與小時編配,需先經由系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送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過後據以實施。除碩、博士班專題討論課程外,不得開設 0 學分課程。

2. 實際講授教學課程(第0類課程):需有固定上課時間及上課教室,專任教師每學期至少應開授3小時此類課程,納入教學評量及高教資料庫。

3. 實習課程(第1類課程):不需有固定上課時間及上課教室,依學分數核計授課時數。惟該實習課程如未達最低開課人數者,校外實習,每輔導一生,得核計 0.2 小時;海外實習,每輔導一生,得核計 0.5 小時,每位教師至多核計3小時。若由助教或助理負責時,該時數不得列入教師授課時數計算。教育學程教育實習之指導教師,輔導6人以下核計1小時;7~12人核計2小時;13~18人核計3小時。納入教學評量及高教資料庫。

4. 講座式課程(第2類課程):需有固定上課時間及上課教室, 負責教師依課程時數核計,唯不得重複支持講座鐘點費。納入教學評量及高教資料庫。

5. 獨立研究課程(第3類課程): 開設指導學生論文寫作之獨立研究或相同性質課程(如碩、博士班專題討論課程),不計入授課時數,可開設0學分課程。教師論文指導學生人數計算時數,每位學生得核計0.5小時,且學士班至多核計1小時,碩士班及博士班至多合計3小時,總計每位教師每週折抵至多3小時,僅用於折抵不足授課時數,不計入超支鐘點。

6. 公益服務課程(第4類課程):不需有固定上課時間及上課教室,依學分數核計授課時數,納入教學評量及高教資料庫。

7. 修課人數 81 至 99 人,授課時數以 1.2 倍核計。修課人數超過 100 人,授課時數以 2 倍核計。非外文系課程以全英語授課(EMI)者,授課時數依本校「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推動全英語授課補助實施要點」獎助。以上僅能二選一擇優核計。

8. 學分數與授課時數不相同的特殊課程,需先經由系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送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過後據以實施。

超支鐘點

1. 前述授課時數超過基本授課時數時,超出之時數可報領超支鐘點費。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採全學年度合併計算,最多以8小時為限,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一併核發。

2. 兼任教師除體育、語文類課程及本校專案同意外,每週授課時數以6小時為上限。(依據人事室7月26日暨校人字第1111004683號函)。

3. 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依課程時數核計原則核實支給。

4. 初次擔任大專院校之專任教師(以下稱為新進教師)三年內,依前項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授課為原則,除專案簽准外,不得超支鐘點。

折抵不足時數方式(不列入超支鐘點)

若前述授課時數未達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則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折抵不足時數,不列入超支鐘點計算。其中第2~5項,每學期合計至多折抵3小時

1. 新進教師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會議通過,最初兩年每週得核減授課時數2小時,惟不得於他校兼課。

2. 教師因上課用途而實際負責管理實驗室,於每學期專案簽准後,每課得核減授課時數至多 2 小時,由授課老師依實際授課比例計算核減時數。依本款每位老師至多得核減 2 小時。

3. 執行本校登錄有案且含行政管理費之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相關單位委辦或補助之各項研究計畫案,計畫執行期程(不含延期)落在當學期授課週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其主持人(不含子計畫、分項計畫、共同、協同主持人等),每案每週得核減時數一小時。

4. 教學評量或教師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得經系所同意,於後續追蹤輔導期間每週減授至多1小時。

5. 獨立研究、論文寫作、專題研討性質等課程依論文指導學生人數計算時數,每位學生得核計0.5小時,且學士班至多核計1小時,碩士班及博士班至多合計3小時。總計每位教師每週折抵至多3小時。

6. 開課人數標準另訂定於「排課作業準則」。兼任教師所開課程如未達開課人數,最遲應自選課確認截止日後停開 ,其停開前已授課之鐘點費仍應支付。如係專任教師所開,得繼續開課,但不列入超支鐘點計算。

7. 申請限期升等減授鐘點,請填具教師限期升等減授鐘點申請表

暑期開課

1. 第一類課程: 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且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選修課程

教師暑期授課不支鐘點費,但得計入次學年度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

2. 第二類課程: 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以補救教學為原則。

(1)已滿足基本授課時數者,暑期授課依夜間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發給,並不計入學期應授時數。

(2)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則依開授第一類課程模式核計鐘點。

請假補課

1. 專任教師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並應以自行補課為原則。如請連續長假自行補課確有困難,須聘請代課教師,其代課及超支鐘點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需填具專任教師請假代課鐘點申請表

2. 兼任教師應依聘約授課,其請假及補課、代課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辦理。教師如有短期請假應自行補課,如請連續長假自行補課確有困難,得延聘代課教師,請填具兼任教師請假代課鐘點申請表

專任教師至校外兼課

1. 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課,應由其兼課學校先商得本校同意。

2. 校內超支鐘點及校外兼課鐘點合計,每學年不得超過8小時(若教師當學年度在校內僅授課一學期,則以4小時為限)。

3. 依本要點核減或折抵授課時數者,不得至校外兼課。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及修課人數不足處理

1. 授課不足之時數,應於次一學年增開課程補足,如仍未補足,應累計至補足為止,且不另發給超支鐘點費。

2. 教務處應將每學年授課時數不足教師資料送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授課時數不足教師應提出書面說明,並做成正式紀錄送教務處備查。

3. 同一教師授課不足之時數累計達三小時而未補足者,其所屬單位應依規定程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情節嚴重者得改聘為兼任。

4. 同一教師開設之課程,修課人數未達基本人數要求,於教師評鑑期程內累計達三門次課程,其所屬單位得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情節嚴重者得改聘為兼任。

5. 系(所、學位學程、中心)如連續二學年有二名(含)以上教師授課不足,不得再行聘任新教師,須俟授課時數補足後之次學年起,方得再行聘任新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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