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學分
法規
抵免學分申請作業程序
表單
1. 校務系統列印抵免申請書
[注意]:只有在學分抵免辦理期間(即第一學期加退選期間),才能填寫抵免申請書
2. 研究所科目未計入畢業學分證明
申請抵免時間
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加退選課程期間辦理,第二學期不辦理。
申請抵免資格
1. 轉系(所)生。
2. 轉學生。
3.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4.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5. 入(轉)學前,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且持有學分證明者。辦理此項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1/2 ,且不得少於1年。
6. 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修習科目學分者。
7. 碩士班學生在大學期間曾修習碩士班科目,成績達70分且該科目學分未列入其大學畢業學分內計算者;博士班學生於碩士就讀期間,曾修習博士班科目學分,成績達70分,且該科目學分未列入其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非暨南國際大學本系所畢業之研究所新生申請此項抵免時,需填寫「研究所科目未計入畢業學分證明」。
抵免學分數的限制
學士班學生的規定
1. 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該系一年級科目表規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2. 轉系生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該系一、二年級科目表規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3.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低於12學分(大四以上為至少一個科目)。
4. 曾在大學畢(肄) 業之轉學生及依申請抵免資格第3~6點申請抵免學分者, 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數,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5. 五專畢業生以四、五年級所修習成績及格的科目;其因五專前三年修習成績不及格而於四、五年級重修之科目學分不得申請抵免。
6. 除專科畢業生外,其餘申請者申請抵免之科目學分,需為未計入已取得學位之畢業最低學分內者。
碩、博士班學生的規定
1. 博、碩士班學生抵免學分總數,由各系所酌予認定,以不超過其應修畢業學分總數1/2為原則。
2. 下列情形可不受畢業學分總數1/2的限制:
(1)因情況特殊,經所屬系(所)主管或系(所)務會議核可者,得酌予增加抵免學分總數。但至多不得超過其應修畢業學分總數2/3。
(2)本校與國內外大學學術合作協議或本校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3)碩、博士班學生於本校學、碩士班在學期間所修習本校碩、博士班科目學分,成績達七十分,且該科目學分未計入其學、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其抵免學分總數由各系(所)務會議審查認定。但至多不得超過其應修畢業學分總數2/3。
3. 依前項規定抵免學分後,碩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不得少於1年,博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不得少於2年。
抵免範圍
抵免學分範圍
1. 必修學分。
2. 選修學分。
3. 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4. 雙主修學分。
抵免科目原則
1. 科目名稱及內容相同者。
2.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
3. 科目名稱內容均不同但性質相同者。性質相同與否由系(所)或開課單位嚴謹認定,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始准予抵免。
4. 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10年者,不得抵免。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 經核准具備雙重學籍學生(雙聯學制)除外,於對方學校修習之學分不予抵免。
6. 因系、所課程修訂而致停開或更改課程名稱、必選修屬性及學分數之科目,得經該系、所同意以性質相近之科目或更新後之科目抵免代替,但其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不得減少。
7. 已列入為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學分數,不得重複申請列抵其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數。
8. 本校「全校共同課程」及「通識領域課程」之抵免,由各開課單位本其專業審查認定 ,並辦理抵免作業。
抵免學分數原則
1.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登錄較少學分。
2. 以少抵多者:應由就讀系所或相關系所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如無法補修不足學分者 ,不得抵免 。
申請抵免流程
1. 學生填具抵免學分申請書,並檢附擬抵免科目學分之中(英)文成績單或證明書正本,向就讀系所辦公室申請。
2.若抵免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內容均不同但性質相同者,需檢附原校該科目之課程內容綱要併入審查,逾期而無正當理由者,該科目視為放棄抵免。
3. 各系所或單位審查時應就各申請抵免科目在抵免學分申請書上分別註明是否准予抵免、准抵學分數及應補修學分數等,並由審查人簽章。
4. 審查完畢,經系所主管認可簽章後,各系所應將抵免學分申請書及成績單或證明書正本一併送教務處,複核無誤後彙陳教務長核定。
5. 核定後,由教務處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內,並發給學生核定抵免結果副本。學生申請抵免學分,同一科目僅得申請一次。